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一律要求使用工程保函,不得要求以现金方式缴纳,对确有原因无法使用工程保函替代的,经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标。
于出现违约不理赔的担保人坚决清出我省工程担保市场。
多地发文推行工程保函江西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2、投标保证金
缴纳标准: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退还时间: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安徽
6月30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程保函。此次的实施细则对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
相关内容如下:
降低缴存额度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2、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违规新设或者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
3、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推行工程保函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