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法合规组建项目法人。水利PPP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根据投资比例协商共同组建项目法人,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落实项目法人职责,签订投资、建设、运营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前,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咨询机构和社会资本方的意见,明确项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八)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PPP项目的特点,制定完善建设运营监管制度,切实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项目法人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保障工程稳定运行,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确保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十九)健全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定期对项目运营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合作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要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确保工程持续安全运行。
五、政策支持
(二十)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二十一)推动建立合理回报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好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
六、服务监督
(二十二)做好项目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水利PPP项目审查审批流程,加快审查审批进度,持续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的便利度。
(二十三)加强政府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水利PPP项目的监管,着重强化对合作双方诚信履约、项目法人履职尽责等方面的监督,促进水利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对于社会资本方直接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要对参建单位资质、合同订立、工程价款等进行严格监督。
(二十四)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披露水利PPP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社会资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投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措施。
(二十六)强化跟踪监测。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开展水利PPP项目跟踪问效和监测评估,动态掌握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水利PPP项目实施后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评价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工作落实情况,推动有关政策不断健全完善、落地见效。
(二十七)做好宣传推广。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PPP项目有关政策法规、操作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好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营造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