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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2022-06-07 18:05:33           点击数: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6.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

物业项目预算金额一年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公开招标合同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今年下半年才启动招标工作签订公开招标合同,上半年过渡期产生的费用小于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过渡期内自行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定性为何种违法行为?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规避公开招标。(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7.刚采购装修, 又备案采购相应的消防工程,算规避招标吗?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低于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的80%或70%预算”属于不合理报价?刚采购了一个180万元的装修工程后,又财政备案招标对应的50万元消防工程,属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答:不合理。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不能只看报价单一指标。按平均报价或预算的一定比例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因按平均报价控制,容易诱发串通投标;按预算控制,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七号将此情形认定为投诉事项成立。

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工程,可以包含在装修工程当中,采用专业分包方式采购。装修工程和消防工程预算合计(230万元)都低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可以不公开招标,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8.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情形?

答:将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多个项目实施采购,就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对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定义可以作为参考。在组织工程项目采购时,可以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的规定,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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