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呢?
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算不算规避公开招标?
答:如果该项目预算作出了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就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就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2.”同一品目“如何理解?
请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的”同一品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指的是第几级即编码为多少位?
答: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3.“同一类别”如何理解?
请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答:“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4.“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准确把握?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中将床、桌、架等单独作为第三级目录列出,有各自的编号。那么,这些产品就分别是一个单独的采购项目吗?
答:这些项目床、桌、架虽然有各自的三级目录,但属于一个类别,如果在下达的采购计划是包含在一个预算编号下的,且合计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则一般合并在一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即使划分成三个分项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应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后一种采购方式显然不利于项目管理,也不利于所购床、桌、架的设计风格、外观颜色的协调,因此除非采购的数量很大,或者为了保证在较短时间完成交货才会作出这样的安排。(此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5.包含两类不同品目的项目招标失败后可以分开采用非招方式吗?
两个不同品目的东西放到一起采购,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采购失败后,把两个品目分开来走,同时减少采购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违规?
答: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