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强调,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通知》提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3%、工程项目为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通知》还强调,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通过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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