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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保函类型介绍
2020-12-01 12:07:15           点击数:

一、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业主履约的一种保证担保。由保险公司向承包商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若业主违约,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的保险。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业主(建设单位);被保险人是承包商。

 

②保险责任范围

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

 

③保险期限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成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二、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保险公司保证中标人和业主签约,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投标人进行追偿。

 

投标人在工程招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保险,可以替代投标保证金。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投标人;被保险人是招标人。

 

②保险责任范围

工程所有人因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③保险期限

自投标之日起,至该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通常不超过90天。

 

三、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出现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合同履行完成,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承包商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后,发包人不得扣留履约保证金。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发包人。

 

②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合同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

 

③保险期限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四、差额保证保险

 

差额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按照其投标价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履约保证保险可以覆盖差额保证保险,所不同之处在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为工程承包合同额的10%;而差额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标底或拦标价减去投标价。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差额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投标人;被保险人是招标人。

 

②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标价履行完成,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保险期限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五、预付款保证保险

 

预付款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出现承包商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随着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预付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发包人。

 

②保险责任范围

承包商将预付款挪作他用而非本工程项目建设时,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③保险期限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业主在进度款中抵扣完预付款,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六、付款/支付保证保险

 

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费用或农民工的工资,则由保险公司补齐差额,如果全部未能予以支付,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全部支付。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付款/支付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

 

②保险责任范围

承包商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分包商的全部费用、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货款,以及农民工工资时,由保险公司进行付款/支付。

 

③保险期限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承保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七、保修保证保险

 

保修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当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不予进行维修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若承包人投保保修保证保险,发包人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修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建设单位。

 

②保险责任范围

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不予进行维修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

 

③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建设单位在房屋出售或转让给最终用户后(小业主),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当最终用户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保修期限内,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建设单位不予进行维修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向建设单位进行追偿,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建设单位;被保险人是最终用户。

 

②保险责任范围

当最终用户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保修期限内,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建设单位不予进行维修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

 

③保险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通常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质量保修期限。

 

九、工程保证保险的时限

 

 工程保证保险的时限见表3.7所示。

                        

                      表3.7 工程保证保险时限表 

保险种类

投保人

有限期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

建设单位

(业主)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成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人

自投标之日起,至该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通常不超过90天。

履约保证保险

承包商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差额保证保险

投标人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预付款保证保险

承包商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业主在进度款中抵扣完预付款,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付款保证保险

承包商

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承保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保修保证保险

承包商

保险期限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建设单位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通常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质量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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