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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时是否继续评标?
2024-02-02 18:02:20           点击数:

  事件背景

  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

  第一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有一家单位因忘记交投标保证金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人剩两家单位,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单位缺乏竞争,项目流标。

  第二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单位因联合体协议中忘记盖联合体成员公章被否决投标;另外一家单位因提供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社保证明(要求提供近6个月的)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

  案例问题

  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有三家单位投标,否决两家投标后,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在此情况下:

  A评委认为,招标文件关于重新招标的条件是“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全部被否决”,而本项目第二次招标并不满足这个条件,认为剩一家单位也可以继续评审。

  B评委认为,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本项目有效投标仅剩一家了,已经没有竞争可言,必须流标。

  请问哪位评委的意见是正确?

  案例解析

  A评委认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而本项目重新招标时投标标人是满足三家条件的,所以应当给予正常开标和评标。对于后续评标中剩下的有效标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属于另外课题。

  B评委认为:“既然本项目有效投标仅剩一家了,已经没有竞争可言,必须流标”的意见值得思考。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是否全部否决包含两个要素:

  1)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2)剩下标是否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因此要想全部否决该标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所以只剩下一家有效标时,评委会要对该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先进行判断,之后才可以做出是否全部否决的结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本项目两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不再进行招标,欲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取本项目的施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回复,两次招标的投标人均满足三家,仅是“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故不批准招标人不再进行招标的申请,要求招标人组织第三次招标。

  请问政府部门答复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解答:政府部门的答复有一定瑕疵。政府部门应当首先要求评委会对于剩下的有效标是否还具有竞争性做出判断。如果剩下的有效标具有竞争意义,则应出于“鼓励交易”法律原则,要求评委会继续评审,以降低因第三次投标带来的经济成本。还需说明的是,并不是因为剩下的有效标不足三家本次招标就必然不具备竞争性,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一般巨大,如果剩下的有效标经判断仍然:

  1)实质(条款)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质量和工期合格;

  2)投标价格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上限价之下,能满足以上两条实践上就认为该标仍具备竞争意义,应当继续评审,哪怕只剩下一家有效投标也应对该标做出有效中标的结论。

  另外,对于该标而言,如果剩下的有效标不具备竞争性,经立项部门批准,也应同意招标人改变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不应继续无限招标,增加社会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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