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能否跟其他单位的“标”实施采购?什么情形下才能“追加采购”?很多采购人对跟标采购这个词并不是太了解,也不懂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今天保标招标小编就重点跟大家讲讲什么是跟标招标,以及采购人能否跟其他单位的“标”?
跟标是指为满足采购单位的紧急需求,根据政府采购历史记录,按照历史最优采购标准,采用直接公告上网竞投形式组织采购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1.情况紧急;
2.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3.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4.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布跟标采购公告和被跟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人可以直接与被跟标项目供应商按照被跟标项目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公告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符合下列要求并已依法完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纳入跟标信息库:
(1)采购活动由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2)采购标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中标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3)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4)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配置详细,或者服务类项目内容清晰。
采购人应当从跟标信息库中选择被跟标项目。跟标信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
跟标采购应经过如下程序:用户草拟招标公告、采购中心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用户审核资质,投标人竞价,确定招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在采购实践中,即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预算单位,同种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需求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为了追求规模效益而强行把不同采购人的项目合并打包采购。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虽然应该满足,但标准化的采购需求也没必要反复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