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已走过15年的法治历程。经历了早期被抵触、被拒绝的阶段,如今政府采购的理念、制度和机制已经得到各方当事人广泛的接纳,整个制度进入了主动适用的阶段。今天就和保标君一起看看政府采购的7个特征。
一、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都为财政性资金,资金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收或政府公共服务收费。
三、采购活动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同于商业性采购,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四、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府采购的对象真可谓是包罗万象,既可以是标准产品,也可以是非标准产品;既可以是有形产品,也可以是无形产品;既可以是价值低的产品,也可以是价值高的产品;既可以是军用产品,也可以是民用产品。大到宇宙空间站,小到一张办公用纸,既有有形产品又有无形产品,都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国际惯例是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即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采购过程的规范性。政府采购不是简单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要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六、采购结果的政策性。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国货、保护中小企业、环境保护等。
七、政府采购影响力大。相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政府的购买力巨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的金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的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