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标文件的常见歧视性条款,很多人都有所了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投诉针对的是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或歧视性条款。有的投标人扎根行业多年,甚至都难以发现隐匿在招标文件中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暗藏在招标文件中的“玄机”严重妨碍了供应商之间的自由、公平竞争。
今天介绍几个案例,来聊聊招投标中具有隐匿性的一些歧视性条款,帮助大家及时发现投标活动中的不合理之处。
一、看似合理,实则挖坑的付款方式
案例:某学校采购一批家具,预算金额达100万元,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产品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若无重大质量问题,首付之日第2年末再付总价的30%,若仍无质量问题,首付之日起第4年末付清余款”。
乍一看,该付款方式似乎挺合理的,采购人为了保证物品质量,从而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也不难理解。但很多投标人可能不会意识到,这种付款方式势必会加大供应商的资金利息负担和机会成本,所以很多潜在投标人大概率不会参与投标,采购人则顺理成章把机会留给了意向投标人。
二、千奇百怪的人员配置要求
案例:某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将拟任项目经理设定“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如没有“物业管理师担任项目经理”则此项不得分。
而按照当时情况来看,物业管理师还不足6万人,物业企业却有72000余家。也就是说,平均每家企业不足一名物管师,让物管师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制度难以在现实物业服务活动中真正实行,因此这也属于歧视性条款。
关于人员数量这方面,采购人提出的服务团队人员数量要求必须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是合同履行所必需的,否则也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变相指定品牌型号
案例:某招标机构明白指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发出变更通知“取消品牌、型号,但具体配置不变”。
质疑的供应商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具体配置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量身定造”,招标机构取消品牌限制其实是在变相指定。虽然现在招投标法规定不能指定某个品牌,但采购人可以在技术参数、功能方面做手脚,为“他人”量身定制。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针对总包或系统集成商的招标项目中,将三家分包设备或材料的品牌写进标书,但其中两家为国外品牌或价格极其昂贵,目的还是让总包商中标之后采购价格低的那个品牌。
如今,招投标中的歧视性条款已经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了腐败现象的“避风港”。对此,加强招标文件的监审,能够从源头杜绝招标文件中出现歧视性条款,从而维护招标方、投标方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