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呢?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界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预算金额界线。此标准有强制性特点,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项目均应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果项目特殊,不宜公开招标拟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对该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细化:
一是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也就是说,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该规定增强了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知识拓展:
政府采购单项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
中国政府网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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