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知识课堂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知识课堂
51案例 | 招投标案例分析(一)
2022-04-13 16:22:24           点击数:

在投标过程中,很多项目需要经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过程,遂过程可谓是困难重重,过五关斩六将。

在某些项目中,招标过程需要更加的注意,例如低价抢标,虚假参数应标,想法设法围标,毫无因由的被判废标或流标,以及竞争者们相互质疑等。每次投标,好似体验一场未见硝烟的战争,让人操心不止。

(一)接下来详细的盘一盘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二)以下举例两个经典案例,以供参考:

01暗中陪标

●案情∶

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交情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粗糙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特别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隐患!

02违规招标

◆案情∶

某年 12 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 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

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