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财务、行政等工作人员不属于专职人员。非专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采购代理业务。
(三)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培训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
(四)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从业人员采购工作培训管理制度、采购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工作监督制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管理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廉洁履职制度。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变更。
拟在西藏自治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提出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申请,权限开通后即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不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操作权限。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财政部门可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核查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或真实性存疑材料的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核实属实的,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九条新申请入库的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实行定期集中审核制度。财政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代理机构入库申请,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一季度申请入库代理机构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入库并开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不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予以退回并注明理由。
第十条已入库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导致信息失真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在本辖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在完成移交手续后,向财政部门提交名录信息注销申请,办理名录注销及系统操作权限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连续两年未在本辖区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进行集中清理予以公示后暂停系统操作权限。如后续拟重新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财政部门应核实其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符合从业条件的予以恢复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在受到财政部门调查、检查期间,或者存在未处理完毕的质疑、投诉事项期间,申请注销名录的,财政部门应当暂缓办理注销手续。对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等恶意注销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