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应按照“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强化服务”的原则确定重点代理领域,不断提升细分领域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支持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服务转型,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增强政府采购全过程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行业市场调查、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业务,提供专业化采购服务。
第五章 履职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履职评价,财政部门将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的重要依据,并对评价较低的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检查的要求,根据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执业情况、履职评价结果等,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过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五条代理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未依法依规进行,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进行行政指导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名录库内登记信息的。
(二)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不真实的,含公布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未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