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不平衡报价按以下方式评审:
(一)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方式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作出的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施工方式、方法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既有正值也有负值时,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不品迭计算,均以绝对值相加计算。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示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六章 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五条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详附件5):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最高投标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