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05-27 16:35:33 点击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文件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筑〔202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流程
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相关材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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