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的价格;
(三)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的补贴政策;
(四)其他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
第十七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一)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规定歧视性的资质、标准等要求;
(二)对外地经营者实施歧视性的监管执法标准,增加执法检查项目或者提高执法检查频次等;
(三)在投资经营规模、方式和税费水平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规定歧视性要求;
(四)其他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第三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一)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
(二)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三)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四)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四)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五)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第二十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减免、缓征或者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减免或者缓征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的内容。
第四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审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
(一)以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二)通过组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违法公开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公开披露拟定价格、成本、生产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和终端客户信息等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四)其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要素进行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
(二)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要素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提供优惠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