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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5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04-12 10:55:47           点击数:
新政 | 5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最新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公平竞争。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不得抽签、摇号、抓阄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全国统一大市场!

  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FormatImgID_5#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2024年3月25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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