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新政 | 国家发改委: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2-23 17:50:19           点击数:

  附件2: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 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有关背景民间投资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较高,对优化供给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民间投资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改投资〔2023〕1004号文件明确提出“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为此,2024年拟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民间投资引导专项,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以规范性文件将《办法》印发各地,用于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专项设立目标,即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进行奖励,用于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二是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三是明确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避免项目小而散;四是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由我委直接安排到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地方持有。五是明确对地方和项目单位工作要求,强化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三、其他有关考虑(一)关于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为促进民间投资,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做法,一些地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主要考虑年度民间投资增速、占比、规模等指标,综合评价确定。(二)关于拟支持的项目类型。在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发现,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民间投资占比不高,需要加大力度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办法》规定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三)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规定“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对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建设,本专项资金也可支持。通过专项资金引导,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推进实施。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