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1、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2、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
3、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1、2022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中提出:
2、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曾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4、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5、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6、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7、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
8、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原文如下
▎文件原文:
建市函〔2023〕1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评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