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发布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其中,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要求由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制作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不规范用语等错误信息,相关地名、法律法规名称、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等专有名词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通知》强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系统将对拟发布内容进行自动校验,对可疑问题进行提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逐项甄别并调整完善后,方可对外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末端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其中,采购结果信息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同时予以公告,采购合同信息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为天津市“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支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予以公告,确保政策执行情况及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其中,对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报送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4〕91号)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发布。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将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