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说明》,其中《指导目录》涉及招标投标的有5个事项。
《指导目录》第185条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86条规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87条规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88条规定,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90条规定,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据了解,2018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锐意进取、积极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指导目录》,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意见,经中央编办、司法部审核,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
在具体内容方面,《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发布后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本版《指导目录》中除《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有关事项更新至2021年4月29日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1年3月31日。
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其中强调,《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附原文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16/content_5727228.htm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https://gkml.samr.gov.cn/nsjg/zfjcj/202211/t20221117_351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