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废止〈省发改委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党组落实经责宙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联保机制近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废止《省发改委关于试行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批复》(浙发改基综〔2011〕213号),后续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以市场化机制运行,由省招标投标协会、联保企业、招标人三方按照“自愿”原则实施,即联保企业可自愿加入联保机制、自愿退出联保机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联保证明。
《通知》强调,省招标投标协会要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继续加强对联保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及时修订联保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切实降低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联保机制运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和审计,确保联保机制合法合规运行。
据悉,自2011年开始,浙江省在省重点建设项目中试行“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机制运行以来,累计为企业开具联保证明4万余份,减少投标企业资金占用近300亿元,减负成效明显,受到联保企业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