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强调,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群组。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第十一项为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1.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2.不得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自行组建评审小组或邀请其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3.在评审过程中,主动上交通讯设备,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4.不得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秩序,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5.不得征询或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澄清、说明和补充为由要求供应商表达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意见,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评分;6.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7.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8.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群组;9.不得在评审活动中记录、复制或带走资料。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或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拟选聘评审专家和已纳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实行教育培训管理。教育培训分为初任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拟选聘评审专家在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参加政府采购初任教育培训,完成培训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为合格。已完成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评审专家,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内容。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