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明确,绩效评价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的选用应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量化指标评价的,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予以评价,以提高评价质量。PPP项目绩效评价时点分为建设期、运营期(含中期评估)和移交期三个时点。
《实施细则》还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中期评估、移交期绩效评价等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对于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提出,PPP项目绩效评价是在执行阶段依据项目合同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对项目的产出、效果、管理等实现情况进行真实、完整、客观、公正、准确的分析和评判。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针对中期评估,《实施细则》规定,PPP项目中期评估是指项目运营期每3—5年,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体系和合同体系等进行的阶段性评估总结。其重点为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期评估结果应作为调整绩效目标、指标、政府补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以达到提高PPP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完善优化监督管理体系和合同体系的目的。调整内容应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需录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在移交期绩效评价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在PPP项目移交前,需进行资产评估及性能测试。当PPP项目合作期届满时,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对PPP项目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并对项目资产性能进行测试。资产清查、评估、性能测试结果应作为项目移交方案和移交协议编制的依据。在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开展PPP项目移交后绩效评价。PPP项目移交后绩效评价应根据移交方案和移交协议,从全生命周期的投入、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甘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