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严格控制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规范采购需求标准制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责任等多项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做好新旧采购政策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规范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办法》施行后,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办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不通过框架协议采购。
《通知》强调规范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管理。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情形的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委托集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书面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实施范围、竞争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履约管理安排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为提高执行实操性,自治区财政厅编制了《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表》供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参考,各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