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财政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分别从主体及职责、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设规矩陈绳墨。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主刀手”。《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除了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外,还需要把履约验收嵌入单位内控管理体系。此外,采购人还应加强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依法处理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履行纠纷,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违约失信行为,及时在“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反馈,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此外,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 采购人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认真审查,并对意见进行书面确认。《暂行办法》强调,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履约验收程序不是采购人的“独角戏”。在履约验收程序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当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先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再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达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未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书面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前期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工作。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采购需求制定人员、实际使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采购人从本单位自行选择,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验收。
财政部门应把好履约验收监管“关卡”。《暂行办法》指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指导和监督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通过项目全流程检查、部分验收指标抽检、部分产品抽检等方式开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