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公布了1661号政府采购公告,涉及项目为长沙市“智慧消防”一期建设项目——智能接处警、辅助决策指挥系统采购。
本项目于今年3月份开始招标预算905.66万元,有供应商投诉称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记者从招标文件中发现,采购方几乎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条所能犯的错误都犯了一遍。
首先是地域歧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是已通过2020年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化能力验证测试(POC)合格单位的计10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这明显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如果一个企业在本省完成了类似测试能力合格,却没有湖南的认证,也会被扣分。
其次是行业歧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通过“双软评估”,提供软件企业证书的,计4分;这也属于特点行业的奖项进入评标。
第三是评标分数无法量化,比如售后服务评分是这样设计的
①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有明确的专职协调人与服务保障人员,服务措施具体得当,响应时间符合采购需求并附有明确的依据。培训方案科学规范、计划合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计8分;
②售后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专职协调人与服务保障人员齐全,服务措施基本可行,响应时间符合采购需求且依据合理。培训方案规范、计划基本合理、内容基本完整、有重点,有针对性,计5分;
③售后服务体系一般,专职协调人与服务保障人员欠明确,服务措施一般,响应时间符合采购需求且依据合理。培训方案一般、计划一般、内容欠完整、要点含糊,针对性不强,计3分;
在这一评审原则中,无法量化什么是合理、基本合理、一般。
无独有偶,在技术方案的审核中,也规定;
①技术路线描述详细、科学完整合理,系统的功能描述清晰,软件体系结构科学合理且完全契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计12分;
②技术路线较为详细、较科学合理,系统的功能描述较清晰,软件体系结构较合理且基本契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计8分;
③技术路线描述一般,不完整,欠合理,系统的功能描述不清晰,软件体系结构不合理且与项目实际情况契合度低的,计4分;
同样的,完整、较比完整、不完整同样没有办法量化,只能由评标专家主观判断。
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六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NZT-2022ZF008
二、项目名称:长沙市“智慧消防”一期建设项目——智能接处警、辅助决策指挥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明德乾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177号福天洋湖时代苑17栋1910
被投诉人1: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学堂园路156号
被投诉人2: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