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
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新文件出台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由不得低于80%提升至不得低于85%。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
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
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