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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丨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2022-07-06 17:21:34           点击数: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

严格施工过程结算管理

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

  •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

  •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当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进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新文件出台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由不得低于80%提升至不得低于85%。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

  • 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依据
  • 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

  • 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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