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 号)及《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 号)精神,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昆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对本市企业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试点昆明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施工合同额超过 5 亿元以上、并在昆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许可市级权限内对应最高等级资质。推动劳务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作业企业,按市级权限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二、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函保证保险应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全面实行建设工程保函保证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各方市场主体能够通过提交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生效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支付保证等保函、保险,可以替代相对应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并具有同等效力,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鼓励招标人免收投标人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及时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商洽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四、培育优质建筑业企业。大力发展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根据企业综合实力、信誉度对建筑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定期评选并建立信誉良好建筑业企业名录。新统计入库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超过 3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奖励。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为综合、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 50%的比例给予安排,并纳入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五、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信誉良好的重点建筑业企业合作,倡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与昆明市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参与市政工程、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大型水利设施等施工技术、资质和业绩等资信要求高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