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明确,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同时提出,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关于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措施》要求加快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奖补。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可给予总承包单位奖励,鼓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关于促进外向经济发展,《措施》规划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四川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立省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对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川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方面,《措施》提出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在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措施》还要求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