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实行备案管理。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需求标准不合理不明确、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缺乏供应商申请办法、公共服务标准及最高限制单价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协议采购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策执行措施。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原则上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落实,第二阶段交易不再作要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要求在第二阶段落实。在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方面,对实施强制采购或者执行强制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将符合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实质性要求,对实施优先采购或者执行推荐性绿色采购标准的品目,应当在评审时给予相关供应商评审优惠;在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进口产品管理方面,对检测、实验、医疗等专用仪器设备,确有采购进口产品需求的,采购方案中可以就相应的进口产品设置采购包,但第二阶段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按规定履行相关核准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探索选择特定货物、服务品目,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特殊主体设置采购包,要求采购人在采购相关货物、服务时,将合同授予该采购包的入围供应商。
六、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确定的业务规则、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筹协调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建设和拓展完善,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通过电子卖场开展,但不得强制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交易。
在框架协议采购全流程电子系统建设完成之前,框架协议采购可以在已有电子采购系统上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入围征集活动可以依托项目采购的相关系统,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托电子卖场等系统,按照《办法》确定的规则开展。
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货物采购中,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商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代理商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开展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入围供应商承担。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征集人应当提供便利。对于代理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征集人应当依法追究入围供应商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解除代理商在该框架协议中接受合同授予的资格。征集人不得未经入围供应商同意,擅自增减变动代理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总结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完善办法措施,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财 政 部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