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内容、文件错误雷同等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上传、解密;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七)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许可证件;
(八)向招标人、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行贿;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下列违法线索:
(一)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二)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三)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四)违法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等线索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交易中心发现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等线索的,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线索。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要建立招标投标违法线索报告机制,健全智慧监管系统,完善违法线索识别发现和核实处理流程。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可以在报告违法线索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要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交易中心协助调查案件的,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勘验、检查交易现场;
(二)提供证人证言;
(三)提供书面材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许可、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