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在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时,应当明确评标专家常驻地、评标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等首选、备选抽取条件。当满足首选抽取条件的在库评标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3倍时,省评标专家库自动将备选评标专家加入随机抽取。首选、备选在库评标专家合计数量不满足抽取专家数量3倍要求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可以修改抽取条件,或者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标专家抽取操作程序。
国家对于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开始之日前1个工作日内(含评标开始之日)进行。除补充抽取应急专家外,正常抽取设定的专家集合时间距抽取时间应当不少于2小时。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评标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省评标专家库以智能语音电话方式与评标专家交互,确定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确定后,省评标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时间、地点、预计评标时长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评标专家接到语音电话时间距专家集合时间少于3小时,拒绝参加评标的,履职考核予以剔除统计。
省评标专家库免费提供评标专家抽取及相关服务,以技术手段保密抽取结果,不得在评标开始30分钟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抽取结果。抽取结果应当在评标开始前30分钟内打印。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补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专家需要回避;
(二)超过集合时间30分钟,评标专家未到达集合地点;
(三)评标专家到达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主动提出退出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违反评标现场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参加评标活动;
(五)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不得询问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不得泄露或散播评标信息。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评标活动,接受核验和监督,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当在集合时间之前2小时办理请假手续。
评标专家超过集合时间30分钟未到达集合地点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第十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除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省评标专家库进行测评。
省评标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当为纪检监察、司法、审计、行政监督部门调阅省评标专家库信息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评标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