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因断电和网络、系统、设备等故障原因导致主场或副场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经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场所确认后,招标人征得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变更评标场地、更换相应评标委员会成员。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标的,可申请隔夜评标,预计短期内不能恢复并完成评标的,可另行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场地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更换评标专家的,应当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或重新抽取。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审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相应评标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形成评标报告、完成评标资料电子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二条建立评标费用在线支付系统。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费用按照规定标准通过在线支付系统支付。
第十三条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复核应当在原主、副场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评标项目的电子资料、评标音视频备份送主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主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集中妥善保管主、副场评标资料。
招标人需要调取远程异地评标档案资料的,主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提供。
第十五条开展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由对该项目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对评标复核申请进行确认,依法纠正评标错误,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评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网络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所在地的对应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网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常态化抽查检查。
第十六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评标费用在线支付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牵头建立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等制度,指导、督促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完善应急处理预案、细化落实系统安全、风险防控等要求,保障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牵头完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在线监督功能,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